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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专栏】保险公司弃权方式的认定之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理赔申请是否可视为弃权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14 09:34    点击数:   【

 

【保险理赔专栏】
保险公司弃权方式的认定
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理赔申请是否可视为弃权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申请理赔后,保险人也接受了理赔申请,但是仍然会出现保险拒赔的情形,一部分理由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丧失了获赔的权利,有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既然接受了投保人理赔申请,那么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实践中果真如此吗?交通律师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要正确理解弃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权利人知道自己享有特定的权利;
二,权利人放弃该权利。
具体到保险公司适用弃权的条件,第一,要求保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第二,保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或成立时。第三,保险公司放弃权利。放弃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这里默示弃权的情形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即收取保险费,包括收取前期保险费以及收取后期保险费。
关于弃权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权利本身在放弃之时消灭,体现在保险公司存在弃权情形时,则不得继续行使解除权。实践中,关于保险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的纠纷,通常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理赔时产生的。从诉讼角度来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人则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此时,被保险人则进一步提出抗辩,认为保险公司因存在本条情形故抗辩权丧失。
综上,保险人弃权属于投保人应当主张的抗辩,投保人如果想以保险人存在弃权情形而抗辩的,应当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并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有此情形发生的事实。
《保险法解法解释二》中并未将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理赔申请作为弃权方式的一种,主要是考虑到,一,这样会剥夺保险公司通过核保审查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的机会。二,有可能会导致弃权制度的肆意乱用。三,也是为了保险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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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元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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