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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12-11 14:2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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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保险理赔

   保险条款冗长复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很少说能够耐心的看完所有合同条款。王大毛买保险时就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结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王大毛甚是恼怒,实在搞不明白当初说的好好的为什么就变卦了,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相互矛盾,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1

【主要人物】

王大毛,性别:男,家住A市,国籍:中国,职业:货车司机。

李二毛,王大毛好友,某X保险公司职员

某X保险公司

 

2

【案件经过】

王大毛经自己的好哥们儿李二毛的介绍,在某X保险公司为自己辛苦赚钱买的一辆大货车买了一份商业险,以期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替代其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自身风险。2015年的某月某天,王大锤果真发生了交通事故,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只是车辆损失。

王大毛心想,虽然发生事故挺倒霉,但没有人员伤亡已是万幸,而且自己还买了那个什么车辆损失险,当初买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说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一律赔偿。于是王大毛就屁颠屁颠的跑到了某X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并没有赔.... ....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在保险合同附件特别约定说明中约定的车辆行驶区域为A市,而王大毛确是在B市出的事故。虽然王大毛据理力争,说投保单中也有条款说车辆的行驶区域是中国境内。然而保险公司并没有赔偿... ...

王大毛彻底毛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某X保险公司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乖乖的支付赔偿款。

那么,王大毛会成功吗?请看专业律师的分析... ...

 

3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关键在于投保单上记载的车辆行驶区域与附件特别约定说明上记载的车辆行驶区域不一致,应该以何为准?

 

4

【国松律师团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之理由为行驶区域为A市是保险合同附件特别约定说明中明确记载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 险公司的这种辩解是于法无理无据的。保险公司在其与王大毛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单中明确注明来了车辆的行驶区域为中国,而相关附件中又明确约定标的车辆 的行驶区域为A市,这完全是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让王大毛为其在展业过程中的错误买单是不公平的。如果说附件中关于行驶区域的条 款是特别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就更应该明示告知王大毛其标的车辆的行驶区域不是中国境内,而是A市境内。否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保险合同附件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是王大毛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得弄清楚王大毛是否知晓该特别约定条款,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向王大毛履行了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如果王大毛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投保,那么该条款就不应对王大毛发生效力。

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根据王大毛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对于王大毛车辆行驶区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情形并没有提示与明确告知,故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记载的事项为准,附件中对行驶区域的特别约定不应对王大毛发生效力。

 

5

【相关法规】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贴附批单,或者有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说面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编辑:西霖)

国松律师团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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