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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伤者获赔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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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22号 原告张道迪。 委托代理人韩艳云,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勇,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细勇。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章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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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伤者次要责任获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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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国松律师团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划分为次要责任,花费了5万余元的医药费,国松律师团代理律师综合分析案情,积极收集证据,最终让伤者获得了17余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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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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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往往带有倾向性。理论上,凡是具备法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做法医鉴定。但是,根据国松律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伤者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背景、专业水平、权威性、倾向性选择最合适的鉴定机构。因为有的鉴定机构倾向于保护伤者,鉴定结论有利于伤者。有的鉴定机构倾向于保险公司,在伤残评定中,能不评的尽量不评,可高可低的,从严评定,鉴定结论不利于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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