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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伤者高位截瘫|经典案例回放|给您帮助,尽我所能!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1-27 10:40    点击数:   【
编者按:
伤者瘫痪在床,司机肇事逃逸,肇事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无辜的伤者家属该怎么办?谁可以帮助他们,谁可以为他们维权?国松律师团真实案例分享。

我们—直为受害人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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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

一场车祸致高位截瘫,几十万的医药费压得伤者向师傅和两个女儿喘不过气来,肇事司机逃之夭夭,现场只留下了一辆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轮摩托车......

向师傅被好心人送去医院性命无碍,但由于司机肇事逃逸,交警无法查证事故过程,事故认定书迟迟未下。

向师傅的女儿们无计可施,几经辗转,找到了我们。

办案思路

律师

国松律师

2013年4月份,当向师傅的女儿走进办公室向我咨询,告诉我其父的遭遇时,心中不免叹息,这又是一起很可能要由伤者自己承担所有不幸与痛苦的交通事故。

向师傅遇到了交通事故中索赔最困难的局面,高位截瘫,司机逃逸,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

怎么办?找谁赔?

仔细倾听向师傅女儿对案件的描述后,我们抓住了几个出现频率颇高的关键词——“装饰门”“建材市场”。

原来向师傅是在建材市场被一辆载有门板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的。那么是不是有可能肇事司机是在建材市场工作的人呢,通过在建材市场走访调查,也许可以找到肇事司机。

既然有一丝线索,我们当然不能放过,通过和向女士的女儿一起到事故发生地走访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虽然没有找到肇事司机,但是我们确认了肇事司机为武汉市东西湖某铝业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的员工,且通过查询相关车辆信息得知车辆为经营部所有。

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迅速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交警通知经营部老板纪某做调查笔录,在笔录中纪某承认肇事司机为其员工且车辆为其所有(虽然后来开庭时纪某极力否认)。

找到实际车主,向师傅的索赔之路总算是有了点眉头。

韩艳云律师

虽然我们找到了实际车主,也断定肇事司机和经营部存在雇员关系,但我们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这种雇员关系的存在。

作为经营部业主的纪某,在得知这一事故情况后,很可能会迅速转移财产。即使我们打赢了官司,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

如何固定证据、防止纪某转移财产?

诉讼方案

案情瞬息即变,必须立即行动!

我们很快确立了具体方案:

一、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纪某在银行的账户;

二、确立诉讼主体,直接起诉雇主纪某,不起诉逃逸司机。绕开司机逃逸,找不到人的尴尬,这有利于大大缩减诉讼周期(司机肇事逃逸,被告缺席判决会涉及公告,公告期都要三个月),节约诉讼成本;

三、积极与交警沟通,交警虽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可以出具事故证明;

四、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经营部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纪某为肇事司机雇主,肇事司机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本人全责的造成向师傅重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焦点

被告辩称

不出所料,被告方纪某不愿承担责任,庭审中辩称:

一、本案应当先刑事后民事,肇事者在本案中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向某一级伤残(系重伤),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所以本案应先行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

二、伤残鉴定结论:外伤参与度为80%,不合理、不科学。向某本身有严重的颈椎病,外伤只是诱因,鉴定书明确向某颈3-7脊髓挫伤是本身颈椎病的基础上由此次颈部外伤所致,病的根本还是向某的颈椎,而诱因却要承担80%责任,于理于法不通,此处鉴定单位误判明显;

三、本案是交通伤害事故,肇事者的身份并未核实,亦未到案,事故责任认定都没有下,公安交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并不是正规的责任认定,以此作为定责的依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基础。

反驳

对此,我们早有应对:

一、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清楚,向某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刑事责任的追诉并不影响其侵权责任的承担,向某可就业已查清的事实主张权利,法院可依据查明事实,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二、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雇主,纪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只是证据之一,法院有权依法查清案件的相关情况,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三、自身疾病并不构成过错。况且,事故发生前,向某有劳动能力,生活完全自理。外伤是致其四肢瘫痪最直接、决定性的因素。其自身疾病与该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应当减轻纪某责任的过错事由。

办案心得 —庭前准备很重要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的价值不只体现在开庭的几小时,而更多的是前期对案件的准备工作。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关于雇主责任、护理年限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伤残等级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等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庭前做了充足的调查研究,和模拟演练。

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从来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是证据事实,而我们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要为当事人做的,能体现我们工作能力的很大一个方面,就是将证据事实做的合乎逻辑,足以让法官采信。

案件已于2015年审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历经近2年时间,最终法院判决由雇主纪某替代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一场交通事故给向师傅家庭造成的不幸,至少在经济上得到了慰藉,最终,除医药费以外获得了三十多万的赔偿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纪某是否应承担原告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时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事故车辆系季华铝业经营部业主暨被告纪某所有,但被告纪某未给该车辆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事故肇事司机系被告纪某开办的季华铝业经营部的雇佣人员,结合本案事故发生时间等事实,被告纪某不应允许雇佣人员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承担,故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纪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赔偿原告向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7,047.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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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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