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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的相关规定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4-02 10:54    点击数:   【

 

机动车报废的相
 
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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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机动车在其报废前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被转让交付,但是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俗称过户登记)的情形十分常见,那该种情况下的责任如何承担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1、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车辆已经交付,根据交通事故运行利益、运行控制说:转让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转让人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2、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根据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理论,车辆既已交付,此时机动车受让人作为真正的所有权人,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才符合立法本意。当然本条所指的交付是实际交付,而不是法律上的观念交付等其他交付方式,因为只有实际交付受让人才是机动车实际的控制人。
编辑:贠律师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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