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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松绑”,如何监督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08 09:44    点击数:   【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醉驾“松绑”,如何监督


在讨论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监督问题这一话题之前,我想首先讨论一下,醉驾不一律入刑是否真的像很多人担忧的那样,是我们的法律在“开倒车”?


  法律讲究“罪刑责相适应”,也就是说你受到的刑罚应当与你的违法行为轻重相适应,那么我们思考一下,如果醉驾真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我们的刑法中有“交通肇事罪”来匹配。如果醉驾这一行为并没有明显的损害结果,它只是一个危险行为的时候,我们对此进行处罚虽无可厚非,但这个处罚的力度却值得我们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驾”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论什么情况,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就是我们所说的“醉驾”。


  而这次我们所讨论的“醉驾不一律入刑”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不难发现,最高院的目的并不在为醉驾开脱,而是希望对于醉驾这一行为做出更加合适的裁量。


  用意是好的,但是实践中执行起来却是一个难题。毕竟意见只是给出了几个衡量的条件,并没有明确究竟哪些行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非常的大了。很可能出现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最后判决的结果却天差地别的情况。


  出现偏差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对法条的解读不同,可能是每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或者其他各种原因。但麻烦的是,我们该如何去判断这种自由裁量是否有失公允呢? 


  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无疑给监督带来了新的难题。


  那为什么最高院不将所有的情节轻微的情况都列出来呢?正如我们无法精确的判断每一种情况到底是不是情节轻微,也无法罗列出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最高院也做不到。


  所以,只能把这个问题交给实践,等真实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之后,再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法律的滞后性是无可避免的问题,毕竟这是一门经验的学科。在经过实践的检验之后,相信最高院会给出一个具体的、能运用在实践的规定。也希望最高院能尽快地出台相应解释,让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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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马心月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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