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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理解与适用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11-12 15:07    点击数:   【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综合两条法条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达到12分而交通管理部门还未对其驾驶证进行扣留的情况下,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是可以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应当以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而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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