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交通事故到处奔波,交通费能赔多少
什么是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事故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配置残疾用具或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
主张交通费的需要的证据:
交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据。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主张交通费的时候,必须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车票等都可以作为正式票据。对于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法院还应该审查这些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就不能计入赔偿数额。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主张交通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的支付
交通费应当一次性支付
计算示例
2006年6月23日上午10许,钟诚无证驾驶赣B/B91031号车由营前镇驶往犹县水岩乡。当行至上江线42KM处时,钟诚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赣B/T9350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剐擦,导致摩托车掉入公路东边水田中,致使罗书森、罗福生、罗婷三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罗书森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1459.7元。原告罗福生经上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和口腔两颗牙齿断裂,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3254.6元。2006年6月29日,经上犹县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20062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书森负次要责任,原告罗福生、罗婷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对原告提交的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期间的租车费用证明和车票共计1349元,其中包括罗礼华的租车证明和14张上犹公司的内部使用车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罗礼华的租车证明不符合规定。但法院认为罗礼华所列的开支能够与受害人受伤治疗期间的亲属探望、死者罗书森的亲友赴丧、处理丧事、处理尸体等事实相互印证,且符合该县租车的实际收费情况;其余14张上犹汽运公司的内部使用车票,虽非正式票据,但能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而且上述两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他们的主张。因此,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车票和罗礼华的租车费用的“三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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