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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5-26 14:00    点击数:   【

交通事故案例:

江苏徐州公路上,柳某驾驶半挂车路遇横穿马路的骑车人王某(14),采取措施不当撞上相向而行的货车,造成货车司机周某受伤,车尾甩尾侧滑王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柳某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横穿马路未尽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周某正常行驶,无责。王某父母已得到柳某所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周某受伤花费大量医疗费用,车辆也受损停运。

 

争议焦点:

一、周某认为事故认定中柳某与王某都有责任,都应向其赔偿,王某遗产继承人是否应向其赔偿;二、周某认为王某遗产继承人应按王分担的责任从王某遗产中给予赔偿。王某的父母不认可。

 

法院判决:

一、此次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两个交通事故,造成了两个损害结果。柳某遇王某横穿马路紧急避让,构成紧急避险。但因柳某的不当操作,才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周某受伤。因此周某受伤与王某引发险情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对周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二、王某死亡时不满十四周岁,本人尚需父母抚养,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可供其承担民事责任,也未留下任何遗产可供其父母继承。柳某给付王某父母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都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不应以遗产来承担王某的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本案中,第一个焦点,王某的父母要赔偿周某的前提是王某与周某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如果后一个事物的发生是前一个行为的后果,那么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案中周某是因为柳某的操作不当才造成损害,柳某完全可以避开周某避免导致更严重后果,因此王某与周某的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某不需要承担周某受伤的责任。

第二个焦点,《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王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基于王某死亡对王某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父母,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所以不能将对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对周某赔偿。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事故责任划分并不等于赔偿责任划分,其中的因果关系确定后才能确定赔偿的主体。当遇到此类交通事故时,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为您全面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使您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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