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诉讼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交通事故;诉讼保全
【正文】
一、诉讼保全的概念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交通事故中,诉讼保全一般是指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车辆不得转让的措施。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法院裁定扣押肇事车辆,车辆不能使用,就地封存,等事故处理完毕再予以放行。另一种是由法院裁定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车辆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买卖,不能年审,这样可以给车方造成一定压力,促使车方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履行赔偿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意义
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一旦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放心地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可以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拍卖,不用担心对方将车辆所有权转让。
2、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车辆所有人会与伤者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交通事故中,伤者可以依据诉讼保全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可以依据诉讼保全来确保判决具有执行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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