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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同样可以认定工伤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8-24 14:26    点击数:   【

关键词:工伤认定  因工外出  交通事故

职工上下班途中时常不幸牵扯到交通事故,在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也应注意是否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从这一条得到很重要的信息就是,只有在本人非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来了,在上班途中突然接到老板电话通知去某地出差,在返回家收拾行李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主责的情况下还影响工伤的认定吗?

我们就接到了这样的一个咨询,唐先生上班途中被通知去出差,驾车回家收拾行李的途中遇人闯红灯,刹车不及致使双方受伤。唐先生主责,这种情况下还构成工伤吗?

   很多人解答时都会说因为唐先生是全责,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工伤的。但我们抛开交通事故主次责,单纯地从工作内容来看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唐先生属于因工外出的情形,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这里的工伤认定情形并没有强调主次责,即使唐先生是全责,也不会影响工伤的认定。换个角度来看,结果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不过,在主张的过程中,还是强调证据的运用。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就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公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此,若是单位指派的外出的话,都应该保留好因工外出的证据,以防万一。最最重要的是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在遭遇无法预料的事故时,显得十分重要。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编: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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