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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规避债务的好方法?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7-08 09:22    点击数:   【

购买保险,规避债务的好方法?

  关键词:武汉交通事故 高勇交通律师团  保险单现金价值


 

   有网友咨询我们,能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转化为保险金从而规避个人债务?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这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多起债务人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使债权人的财产不能实现的案例。债权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债权困难重重。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出现了利用签订保险合同来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是否被法律所允许  ,需要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现金价值可执行性的历史发展

   在早期的大陆法系中,保险合同立法否认了现金价值的可强制执行性。大致方向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具有保障投保人及其遗属或者受益人的重要社会功能。若强制投保人退保从而取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一种不公正的属性。如《意大利民法典》和我国《澳门商法典》都规定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能够被强制执行。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今社会逐步认可了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德国保险合同法》第170条第一款有提到,受益人介入保险合同后必须满足债权人在投保人所能向保险人请求之数额内的要求。《日本保险法》第60条有规定到,投保人的债权人在投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代位行使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来获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美国则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

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现金价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但2005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其他财产权”理应包括债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也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报告对象包括债权等财产性权利。20115月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强调了未到期债权也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基于保单产生的权利属于债权。人身保险合同虽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但其最终仍以金钱来计算价值,可以转让、解除或成为质押标的。所以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可以被强制执行。

三、总结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强制投保人解除合同,获得投保人对保险人返还现金价值的权利。可以防止债务人抽取资金通过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的目的。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益处。无论怎么说,采取任何行为规避债务既违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违反相关道德规范。还是清清白白本本分分的为好。                       

高勇交通事故团

责编: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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