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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电动车渐成交通事故“主角”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12-08 17:1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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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数量的不断扩大,因电动车被非法改装、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海淀区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呼吁公众拒绝危险驾驶。

1

醉驾致事故,保险公司可追债侵权人


  据海淀区法院统计,自2011年起,该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均保持在2000件以上,其中以机动车一方为主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所有案件的90%以上。

  2014年3月18日,在海淀区黑龙潭路附近,柴先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醉酒开车的杜先生相撞,柴先生受伤,杜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先生应负全部责任。事后,柴先生将杜先生的继承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先生所驾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以杜先生系醉酒驾驶而免除其法定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向柴先生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偿。

“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海淀区法院民 事审判第六庭法官高庆表示,酒后驾车属于违法驾车的行为,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醉酒者需对自身行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驾驶者可以通过选择代 驾或者其它交通方式避免酒后驾车的行为,以免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

2

电动车送快递发生事故,快递公司需担责

  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法官游晓飞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快递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同时,因快递用车所引发的交 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尤其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向快递公司瞒报事故、拒绝应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或赔偿能力不足等情 形。

  2013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潘中恒医院南侧,某快递公司的员工葛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时,与魏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先生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葛先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葛先生是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为快递公司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为快递公司 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关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问题,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

  游晓飞建议,快递公司应规范对员工及快递用车的管理,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一定额度的公众责任险,并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风险。事故中的受害方 在与快递车发生事故后,对快递车的外观标识、快递员的制服或工作证件等拍照取证,以便法院在诉讼中准确查证责任主体,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3

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应按机动车规则赔偿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节能、环保、轻便、价廉的优势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有大量电动自行车存在超标问题。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控制在 20公里/小时以内,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 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否则则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李春梅告诉记者。

  2014年7月13日,王先生驾驶电动二轮车(经交通队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与赵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

  经交通队认定,在事故中,王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赵先生驾驶轿车时未确保安全且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双方为同等责任。

  海淀区法院审理时认为,王先生所驾驶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故不能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赵先生所驾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春梅表示,顾客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注意审核车辆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有关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不要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调速或改装。

  她提醒,如果电动车经过调速或改装,达到了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则因其道路危险程度增加,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会相应加重。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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