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随便借车给别人,发生事故有风险

现实生活中,车主把车借给家人、朋友、同事使用,或者车主将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非实际的驾驶人,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使用人使用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存在这四种情形时,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其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实际案例:
2014年5月15日23时50分许,彭金华酒后驾驶赣C×××××小型轿车搭乘李春霞、况文秀、李梅、戴景森、夏贵华从白金汉宫KTV出发往南门夜食城方向行驶,行至迎宾路观音阁地段拐弯处,彭金华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坠入前方公路左侧的小河内发生翻覆,造成况文秀、李梅、戴景森死亡,李春霞、夏贵华、彭金华受伤(彭金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赣C×××××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有关单位调解,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乐公交认字(2014)第112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彭金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春霞、况文秀、李梅、戴景森、夏贵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赣(景)物检字(2014)第J1054号司法鉴定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检验结论为:所送检的彭金华的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70㎎/100ml。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乐)尸鉴(法)字(2014)0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况文秀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特征。另查明,肇事车辆赣C×××××小型轿车登记在李春霞名下,李春霞为肇事车辆赣C×××××小型轿车所有人,事发时系李春霞让给彭金华驾驶,该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其中驾驶员保额为20000元,乘员(四座)每座10000元。
法院观点:
1、根据乐平市交警支队委托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送检的彭金华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70㎎/100ml,即事故发生时彭金华已接近醉酒状态。对于与已接近醉酒状态的彭金华同处一车内,并有近距离接触的李春霞而言,其从彭金华的言语、举止及身上所散发的气味等方面应能感知彭金华饮酒。并且,根据乐平市交警部门对李春霞所做笔录记载,李春霞曾坐过彭金华几次车,而彭金华开车一直都很快。在李春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彭金华饮酒的情况下,其仍将车辆交给彭金华驾驶,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2、彭金华酒后驾驶、超员、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案所涉事故的直接原因。从危险控制的角度看,能够最有效控制机动车造成的危险的是实际使用人彭金华,在李春霞已无法控制车辆运行的情况下,法律不能过分苛求其难以实现的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义务。李春霞承担况桂华等人因况文秀死亡所造成损失40%的责任比例为宜。
车主们在借给别人车或租给别人车时要注意了,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不然车辆实际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牵连到自己。
责编|高勇交通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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