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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院治疗注意事项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10-08 11:27    点击数:   【

第一节 医患关系要和谐

一、处理好和医护人员的关系。我们不主张向医生送红包,但是,不要把伤痛的烦恼和对司机的愤怒发泄到医护人员身上。医学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医生在病历上多打几个问号,或者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将会使伤者后续索赔的困难成倍增长。

二、求得医生的关怀和帮助。采取什么治疗方案,是手术治疗还是保守治疗,需要医生决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很大一部分是医疗费,而手术费用中使用进口钢板还是国产钢板价格区别很大。其他费用的赔偿都与病历的书写息息相关: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二次手术、并发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都需要借助医生的专业判断和明确的医嘱。一份清晰、完整的病历和一份含混不清充满误诊和漏诊的病历对伤者的后续索赔会产生截然相反的作用。了解自己的伤情,争取医护人员的关怀和帮助,效果会不一样。

第二节 姓名不能错

有的伤者被送到医院时已昏迷,医院的病历上写着“无名氏”;有的伤者在医院住院时报的是曾用名、别名;有的因为方言难懂,医院把伤者的名字写错了,等等情形。这些在索赔时都会成为拦路虎。病历上的姓名应当与身份证一致,如果错了,应当在出院前及时予以更正,或者由医院出具证明。如果等到出院后再更正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节 账目要明晰,票据要留好

一、单据不能丢。伤者和车方手里常常都有预缴费单据、现金收条、付款凭证、医疗费票据等,这些都需要妥善保管,票据掉了难补,即使补开证明,保险公司的赔款也会大打折扣。

二、付款要有凭据。如果车方拿票据,伤者方至少要有车方出具的收条证实自己垫付医疗费的金额。法院在审理中,判断医疗费承担的依据就是,除非有相反证据,票据在谁手里,钱就是谁付的。

三、原件自己拿。有的医院没有出院结算的正式医疗费票据就不能复印病历,更不能打印医疗费用药明细清单。如果有其他商业保险需要索赔的,更应该持有正式医疗费票据,否则,将来一定被动。

案例回放:

车方为伤者垫付了7万多元医疗费,伤者自己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出院时车方办理的出院手续,伤者就把3000元预缴费票据给了车方,车方没有打收条,伤者手里只有预缴费收据的复印件,上面也没有注明缴费人的姓名。庭审中,车方不承认伤者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双方在法庭上上演了一出武打戏。伤者还遭到法官的训诫。

最终,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认定医疗费都是车方支付的,伤者气愤填膺,耿耿于怀,高勇律师也很无奈。事故处理完了数年以后,高勇律师再次碰到车方,问起此事,车方承认3000元是伤者付的!车方说出了原委:车方考虑到保险公司有很多医疗费不报销,所以故意不承认伤者付了3000元医疗费,以此减轻自己的损失。

高勇交通律师感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第四节 病历自己拿

病历是个人的医疗档案和原始凭证。病历、X光片、CT片及检查报告必须由伤者一方保管。病历的作用有:1、做法医鉴定离不开病历;2、将来二次手术也少不了病历;3、车方把病历和片子拿走后丢失或者丢弃,伤者的治疗过程就缺乏完整的证据,所受伤害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关键证据。

案例一:因为欠医院的医疗费未付清,一名伤者迟迟拿不到住院病历,无法做法医鉴定。伤者后来在求得鉴定机构的通融后,在没有住院病历的情况下做了法医鉴定,但是在鉴定结论上也是打了折扣,吃了不少亏。

案例二:一位伤者在拿到赔款后,回到老家,在当地最好的人民医院请主治大夫做二次手术取钢板,但是,伤口打开后,因为没有第一次手术的病历,不了解当时手术的情况,主治大夫只好把伤口缝合了。伤者回到武汉重新复印了住院病历,再次返回老家做取钢板的手术。

案例三:一位年近50岁的老者遇交通事故后,车方出了首次门诊的医疗费,并且拿走门诊病历,据老者称,首次门诊病历上面记录了牙齿受伤、松动的诊断情况。后来,伤者的牙齿逐渐脱落,但是,车方拒不承认拿走伤者的病历一事。伤者拿不出首诊病历,法医无法确定牙齿脱落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伤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后来,伤者多次在法院门口下跪,举牌喊冤,但因苦于没有证据,不了了之,让人感慨、无奈。

案例四:伤者肋骨骨折、腰椎骨折,均达不到构成伤残的条件。需四根肋骨骨折才构成十级伤残,而伤者病历显示为三根肋骨骨折。法医看过伤者的多张X光片,CT扫描片,仅有一张片子显示出肋骨骨折的情形,其中三根肋骨明显骨折,断端分离严重。法医依据经验断定,肋骨骨折的根数绝对不止三根,法医要求伤者提供事故发生后医院检查肋骨时拍的其他X光片,CT扫描片。伤者说有,但是,伤者治疗的那家三甲医院的数据系统一年升级了三次,致使数据丢失。伤者几经周折都无法找到当时拍摄的影像资料,无法从医院调取CT片子,导致伤残鉴定缺乏关键证据,不够评定伤残,白白损失了几万元。

伤者应及时收集、完好保存的病历包括:

1、首诊病历(特别是第一次受伤的门诊病历很重要);

2、诊断证明书;

3、出院带药的医嘱、证明;

4、院外自行购药的医嘱、证明;

5、住院病历(包括检查报告、手术记录);

6、出院记录或者出院小结;

7、每次复查,或者单独检查的报告单;

8、X光片、CT片等影像资料;

9、所有费用的明细清单。

第五节 复查要及时

一、去正规医院。复查最好到市级以上的正规医院,要有正规的病历和发票,不能去没有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和没有正规病历和正式发票的私人诊所。

二、伤情的确诊有一个逐渐明朗的过程。有的伤者刚入医院时,未作全面检查,遗留了伤情;有的明明是4根肋骨骨折,只诊断出2根或者3根;有的伤者是延迟性的颅内出血,因为漏诊和误诊没有及时发现,严重危及到伤者的生命健康,也影响到后续的法医鉴定。所以,需要及时的复查、复诊以排除隐患。

三、高勇律师温馨提示:针对肋骨骨折的复查一定要及时。肋骨骨折恢复较快,3个月就可能有骨痂生成,一旦在医院存在漏诊,时间拖得越长,确诊就越难。仅三根肋骨骨折不构成伤残,4根肋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按2012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6748元。

复查时间遵照出院病历上面的医嘱,一般是出院后1个月。

第六节 自购药品不赔

尽量避免到药店买药,建议到正规医院复查、买药。因为正规医院出具正规的病历和发票,有完善的病历和医嘱,与药品一一对应。在法院审理中,仅有药店的购药发票,没有病历和医嘱与之相对应,该自购药品产生的费用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需要注射人血白蛋白等特殊药品的,最好要求医生写下医嘱,或者开具证明。如果仅仅是换药打针,可以去社区医院,但是,也要有病历予以佐证。

第七节 因果关系早准备

一、因果关系难题。医学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高勇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常常遇到伤者因为交通事故导致陈旧伤复发或者先天性疾病、慢性疾病诱发加重的情况。例如,因为交通事故,有的诱发颈椎病、腰椎病,有的诱发听力下降、应急性嗅觉丧失,有的诱发应急性血糖升高、高血压,有的并发药物性肝炎,有的甚至诱发重症肌无力,有的导致血栓致人死亡,有的导致癌症复发等等。这些病原来伤者自身可能存在一定的病理基础,只是没有症状或者症状不明显。发生交通事故后,这些疾病暴发,或者更加严重。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往往在索赔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参与度鉴定。车方及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就上述并发症或者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做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对伤病的参与度可以划分为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及无因果关系等六个等级,也可以直接划分百分比。责任方按参与度的比例承担伤者的总损失。

伤者交通事故应获赔偿总金额=伤者的总损失×交通事故的参与度

三、高勇律师温馨提示:伤者应详细了解伤情,争取让医生在出院前妥善书写病历,完善病历。不要留下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推测和判断,不要遗漏、割裂并发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于为将来的索赔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八节 医嘱要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要得到营养费的赔偿,一般需有医嘱,否则,营养费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减少。所以,在住院期间或者出院之前,维护好医患关系很重要,在出院前提前打招呼,要求医生完善医嘱,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需要医生在医嘱里面注明的有:

1、针对营养费,注明加强营养或者营养支持。

2、针对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注明借助支架、支具等辅助器具功能锻炼,配备防旋鞋、假肢等。

3、根据需要注明使用拐杖、轮椅等。

4、需要关节置换、取内固定物等二次手术的,最好能将手术费用的大概金额予以书面明确,并由医院医务处盖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