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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工伤索赔交通肇事犯罪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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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交通事故处理之及时报警

     

    一、及时报警有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及时介入,这是交通事故得以顺利解决的保障,是伤者将来得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二、人心会变

       有的司机舍近求远把伤者送到偏僻的医院,有的司机在医院里趁机溜掉,还有的司机在伤者面前赌咒发誓,一副极其诚恳的样子……千万不要被这些假象迷惑,这些都是暂时的,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人心是会变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私心慢慢暴露出来,车方的态度从事故刚发生时的愧疚,逐渐变得麻木,继而回避、拖延。车方的花言巧语会变成冷言冷语、不言不语。车方对事故责任的看法会由最初的承认撞人,变成两方相撞,最后变成人撞车!车方会采取各种办法要回被扣的车辆,甚至隐匿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车方能及时、全部支付医疗费的情形毕竟是少数。有的车方前期积极支付医疗费,过了危险期,没有生命危险,后面就不管啦!

    三、下列情形应报警

       国松律师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早报警,在现场没有报警的,到医院后要赶紧报警,伤者本人无法报警的,亲戚朋友要代其报警,千万不要一再错过机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6、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二节 配合交警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查扣肇事车辆,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认定事故责任,主持事故的调解。对交警的工作,作为伤者和家属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尽可能的予以配合。

    一、及时沟通。

    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要积极依靠交警解决碰到的难题。对于不理解或者有异议的,应求同存异,保持沟通,或者积极向律师咨询,化解矛盾和误解。

    二、积极提供身份证和病历的复印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伤者需要向交警部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病历、检查报告复印件,预留联系方式,本人不方便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资料和手续便于交警查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了解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判断受害者受伤的严重程度,方便联系受害人家属,按照相应的程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故责任,安排后续的调解事宜。

    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对于伤者自认为伤情轻微,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警可以按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简易程序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事故当场或者几日内做出,这样便于事故各方快速进入下一阶段,有利于事故早日得以解决。

    (二)一般程序。对于伤情较重,各方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有异议,对事故的责任存在分歧的,交警则会按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警的处理环节包括:  

    1、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对车辆状况和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应当委托

    专门机构鉴定。

    四、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

    (一)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申请法院扣车,掌握主动权。

    对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金额不够事故赔付的,车方赔偿能力有限,甚至可能转移财产的,伤者可考虑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由法院扣车,包括申请法院直接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从而避免车方逃避法律责任,避免使伤者陷入流血又流泪的被动境地。

    案例回放

    交通事故律师的亲身经历告诉您,当周围的亲人先后遇到交通事故,一个事故未处理完就把车放了,另一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法院扣押了肇事车辆,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最终的结果也大不相同。

    律师随笔:《当我身边的亲人遇到交通事故》。

     

    第三节 交通事故责任

     

    一、 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交通事故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及主要权利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5、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有要求办案单位发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要求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鉴定人、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有陈述和申辩、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3、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4、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受害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的鉴定及伤残等级的评定。

    5、对事故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事故的处理既可以私了,也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受害人有权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以确保救治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费用赔偿到位。

    6、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7、申请复核的权利。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具体将在后面章节介绍)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7、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理。

    五、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六、什么时候下达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实践中,部分交警的做法是,事故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分歧的,可以按简易程序快速下达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分歧,将来赔偿可能存在争议的,按一般程序下达事故认定书,时间在20个工作日左右。(5日、10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休息日)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

    (一)立法的进步。

    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到事故责任由法院最终判定后,当事人还可能就民事赔偿打官司,民事诉讼还可能经历一审、二审。但是,一起交通事故的索赔从交警部门下达事故认定书,到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到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时间跨度往往长达两三年。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虽然这些繁杂的诉讼程序有力的推动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时间被拖得太长太长。 

    经过十年酝酿,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依据该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不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出复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再启动繁琐的行政诉讼程序,这样避免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久拖不决,及时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有最终的裁判权。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最终的认定。受害人可以积极委托律师及时介入交通事故的处理,查阅、复制、摘录事故案卷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线索,补充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除非能够拿出过硬的证据,法院更改事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三)赔偿比例由法院划分。很多伤者面对手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很疑惑,事故认定书只给出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结论,但是各方按怎样的比例承担责任?是三七开,还是四六开?是二八开,还是一九开?关于主次责任的比例,因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做具体划分,而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案情综合裁判。

    八、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及签收

    1、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如何签收事故认定书。有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交警宣布责任,送达事故认定书的时候,拒绝签字或者拒绝领取事故认定书,或者将事故认定书撕毁、丢弃,这些做法都是不明智的。正确的做法是,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不同意”的字样,以证明不同意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责任,然后领取事故认定书,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一)责任无法认定。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因为证据不足、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明确,各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陈述不一致,当事人身份、车辆信息等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能够查清的交通事故事实,但是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二)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法院可以判定。实践中,针对此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复杂疑难案件,伤者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调取交通事故案卷,由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定赔偿责任,从而最终解决赔偿问题,不至于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导致伤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三)经典案例回放

    案情:2006年,一位伤者找到国松律师,拿出了一份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上面没有给出事故责任,理由是: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无法查清。

    事故发生在武汉市江汉区一个人流量很大的十字路口,事发当时路口车辆较多,但是,在事发的一瞬间,没有目击证人,事发的方位也是摄像探头的盲区,涉嫌肇事的货车高大的车身阻挡了旁人的视线。后来的旁观者都是在伤者倒地后聚集到现场,涉嫌肇事的大货车是专门运送商品车的超长超高的两层货车,可以一次承载运送十辆崭新的小轿车。伤者是骑电动自行车的中年男士。据伤者自称,货车和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路口,大货车准备左转弯,电动自行车是直行,因为货车转弯时车身倾斜把伤者的电动自行车擦碰了一下,导致伤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失去平衡,倒向另一侧致使伤者肩部受伤。可是,货车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后来货车司机叙述自始至终没有发现电动自行车,更没有看到电动自行车倒地。伤者经旁人扶起后,追赶上大货车。在距离事发地点约300米的地方,伤者骑电动自行车逼停了大货车。可是,大货车司机拒不承认有擦碰,声称对交通事故不知情。事发后,交警勘查了事故现场,扣留了大货车、电动自行车,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做痕迹鉴定。令人没想到的是,鉴定结论竟然是大货车和电动自行车没有接触!伤者非常激动,对鉴定结论不服,并自行委托了另一家鉴定部门做痕迹鉴定,鉴定结论出现戏剧化的改变,结论相反,认为双方有明显接触的痕迹!针对两份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交警部门着实头痛,经研究决定委托权威的鉴定部门做第三次鉴定,第三次的鉴定结论是:两车虽有接触痕迹,但是该痕迹不是交通运行过程中两车接触所致,而是事故发生后,伤者推着电动自行车与大货车比对痕迹时擦上去的。

    至此,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已经一个月,有三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先后作出了三份鉴定报告,交警部门几次开会讨论都不能就事故责任做出明确判断,最终交警部门下达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

    案情分析:

    一、这个案子的痕迹鉴定先后做了三次,已经做得很充分了。如果办案的重点围绕着鉴定争来争去,各方就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的效力、鉴定的方法、甚至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大做文章,总是难以绕开相反鉴定结论的阻碍。

    二、即使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在庭审中国松律师大显身手,将鉴定专家质问得张口结舌,面红耳赤,庭审效果热闹非凡,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前面的三份鉴定结论不算,由法院再次委托鉴定,耗时费力不说,鉴定结论谁也无法预估,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样官司打下来胜诉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

    三、交警、伤者都没有找到案子的目击证人及其他直接证据。要想胜诉,必须另辟蹊径。

    四、国松律师经过仔细的分析和再三权衡,认为这场官司可以打赢。

    国松律师的思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反复梳理案情,得出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2006年某月某日下午5时25分,大货车遇伤者骑电动自行车同向直行至闹市区大型路口,该路口非机动车车道消失,非机动车可借机动车道通行。此时大货车左转,在大货车一旁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谌某倒地受伤,大货车没有停车,驶离了现场。交警部门因为找不到接触痕迹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国松律师的观点

    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而言是强者,对机动车给非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应就自己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机动车司机承认事发前没有发现和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倒地后,机动车司机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停车保护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来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负有过错。

    三、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既然机动车负有过错,那么为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局:

    在庭审辩论中,国松律师的观点让车方及保险公司律师颇感意外,但是,最终说服了法官!之后,伤者、车方及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伤者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国松律师的感言:承办复杂的案件,思路要清晰,基本功要过硬。

    十、复核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

    当事人可于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审查,存在程序错误或者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撤销事故认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应注意两点:

    1、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直接更改事故责任,而是撤销认定,责令下级部门重新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2、经过复核程序,交警部门改变事故责任的比率在百分之三十左右。

    国松律师温馨提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改,无论是交警部门还是法院都比较慎重。

    国松律师在代理的上千件案子中只有三件法院更改了事故责任,一件是4岁未成年人的事故责任由同等责任改为1:9,一件是国道上遗撒货物,肇事车辆无责改有责,一件是环卫工人清扫道路,环卫工人有责改无责。

    十一、哪些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严重超载驾驶的;

          (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节 交通事故之如何谈判

     

        一、谈判优先

        谈判总是贯穿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之中。事故刚发生的阶段,若论解决问题的方式,谈判为首选。伤者一般由亲戚朋友中有相关经历或者有较深社会阅历的人作为代表与车方谈判。毕竟通过谈判解决交通事故的成本要低得多。如果双方愿意谈,有谈判的基础和余地,何乐而不为呢?但是交通事故牵涉的环节较多,不是靠人多、嗓门大就可以解决的。如果处理事故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难以预期,就要考虑请专业律师把脉了。

       二、谈判内容及要点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谈判。

    1、为医疗费谈判。

    前期治疗,伤者应坚持要求车方垫付全部医疗费或者至少垫付手术费用。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一万元医疗费赔偿要放在最后解决事故的时候再赔付。这样伤者一方在今后的事故处理中才可能掌握主动权。

    2、寻找切入点,为事故责任谈判。

    事故责任很重要!伤者尽早就事故责任和车方沟通,尽量说服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避免将来产生分歧,伤者可以委托律师和车方就事故责任和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要说服车方承担全部责任需要一定的理由,找寻一个合适的切入点显得尤其重要。这些理由要合情合理,站得住脚,不损害双方利益,否则,说的再多也无济于事。

    国松律师乐于帮助受害人及家属与车方就事故责任谈判,也曾经多次成功的找到谈判的切入点,通过谈判的方式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要在了解案子的具体情况后,做全面的分析、判断。

    3、为扣车、放车谈判。

    放车之前医疗费好要,车子一旦放行,再要就难了。这是受害人及家属最担心的,也是在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伤者及家属最好请专业律师就案情综合把脉,给予专业指导!如果车辆的保险金额足够赔付,则没有必要坚持一扣到底,车方垫付部分医疗费或者手术费用后,就可以同意放车。如果车方能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就更有利于后续的赔偿。

    4、法医鉴定谈判。

    (1)保险公司往往对法医鉴定把关很严,每家保险公司都配有专职医生,如果医生认为鉴定结论过高,因果关系存疑,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则保险公司不会认可该鉴定,保险公司会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要求伤者再次鉴定,这种鉴定机构往往带有较强的倾向性,鉴定结果往往对伤者不利。伤者可以拒绝,拿着原鉴定结论直接打官司。

    (2)就法医鉴定与保险公司斗智斗勇是交通专业律师的一项专长。所以,伤者应就法医鉴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充分合理的鉴定结论。

    5、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谈判。

    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往往是伤者与车方及保险公司产生争议较多的地方。车方和保险公司前期垫付了费用,并不代表在后期赔偿中就会赔付更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伤者的情况下,伤者获得的赔偿款一般比打官司得到的要少。这种协商赔偿,保险公司能不赔的尽量不赔,能少赔的尽量少赔。

    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希望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往往要打官司解决。因为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相差约2倍,仅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就相差近23000元。

        高勇律师温馨提示: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谈判,伤者应避免将容易产生误解的证据或者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提交给车方及保险公司,否则,在打官司的时候有可能变得被动。

    6、保险公司的立场。

    保险公司具有商业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十赔九不足”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的常态。希望通过谈判得到保险公司快速、足额的赔付几乎不可能。对于这一点,伤者应有心理准备。早一点委托律师,制定谈判方案,设定谈判底线,免得在谈判中落入陷阱,陷入久拖不决的被动局面。

    三、达成书面协议

       谈判的目的是和解,和解的标志是达成书面协议。   不是每起交通事故都要上法院。国松律师多次成功的帮助伤者在各类交通事故中明确索赔思路,制定索赔方案,站在伤者的角度,最大限度的争取合法权益,力争达成书面协议,为成功索赔奠定基础。

        四、协议的效力

    和车方的谈判即使达成协议,在最终拿到赔款之前,还可能反复。一方反悔,双方谈好的内容无法兑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达成的书面协议无效。当事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签订的民事合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做出判决。

    例如,在实践中,国松律师经过谈判,和车方达成协议,车方愿意在伤者应得的赔偿款之外另行补偿伤者。协议系自愿、协商一致,法院在审理中对该协议予以认可。

        五、谈判失败的原因

        我们也看到,有的伤者舍本逐末,为了营养费、交通费和对方争论不休,而忽视了事故责任的承担,忽视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举足轻重的赔偿项目。

        因为概念的错误,甚至一字之差导致存在漏洞和误差,达成的书面协议不能体现最初的本意,白白浪费精力,给自己造成损失。

        车方领取车辆,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车方态度可能发生极大转变,导致谈判失败。伤者只能打官司。

        谈判失败的原因归纳如下:

            a)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

            b)车方为了取车,恶意谈判,拖延时间;

            c)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d)事故损失较大,一方担心自身利益受损;

            e)受害人抓不住要点,达成的协议无意义;

            f)谈判方案行不通。

            

    第五节 交通事故处理之收集资料

     

        为了顺利的拿到赔偿款,受害者应积极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打官司应该在交警部门收集、复印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

        1、司机驾驶证;

        2、车辆行驶证;

        3、保险单、保险卡复印件;

        4、检验、鉴定报告;

        5、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6、车方住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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