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博收藏本站|常见问答|联系高勇律师团|网站地图您好!欢迎访问国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027-85580600 微信号:13907126563

热门关键词:工伤索赔交通肇事犯罪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华徽律师湖北省最具影响力的交通事故、工伤索赔律师团
国松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027-85586707

联系人:国松律师

电话:027-85580600

电话:13907126563

交通咨询:13907126563

邮编:430050

邮箱:392825981@qq.co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楼3006-3011室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实习生熊英杰通讯员小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男童军军(化名)被交管部门认定与肇事司机杨某同负对等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在车祸中应减轻责任比例,遂推翻交管部门认定,判令男童负20%责任,杨某负80%责任。

      昨日,江汉区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及杨某赔偿军军2.8万余元。据了解,未成年人在车祸认责中被判减轻责任,这在武汉法院中尚属首个判例。
      去年725日,杨某开着出租车顺汉口民意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酒家门前,恰遇9岁的军军与一帮小朋友在人行道上追逐嬉闹,军军突然横过马路,杨某车速较快,车头将军军撞倒。军军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法医鉴定10级伤残。
      事后,交管部门认为:杨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军军横过马路时没有观察来往车辆。两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同等责任。
      去年9月,军军将杨某及所在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军军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减轻责任比例。杨某车速较快,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责任。
      点评(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国松律师):10岁以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至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残疾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过错责任时,应当减轻他们承担责任的比例,甚至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