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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仍需赔偿
     
    【引言】  通事故发生以后,当受害者的伤亡已成为不可更改的事实,此时,受害人近亲属最为关注的就是为受害者主张损害赔偿。但在生活实践中,还有很多受害者是无名氏,他们没有近亲属。那么,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谁代替他们主张权利,成为赔偿权利人?没有近亲属,是否就意味着肇事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专注交通维权十二年,现用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告诉你: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谁是赔偿权利人?
    【案情简介】
    201581日,刘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流浪汉男子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刘某全责,流浪汉无责。公安登报寻找死者近亲属未果,当地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了刘某及保险公司,要求向其支付保险损害赔偿款项。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照相关司法解释,民政局显然不属于法定“赔偿权利人,不具备代替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
    那么,本案中,刘某和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对流浪汉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八十二条:“对于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的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支付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见,公安机关可以作为无名氏死者的“临时”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刘某及保险公司。
    【律师说法】
    在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谁来行使赔偿请求权以及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处理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并保管赔偿金。但是因交通事故无名受害人产生的寻找家属广告费、验尸费、DNA检测费等费用既不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无名氏人身伤亡费用,也不属于无名氏的个人财产毁损,投保人就该部分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主张无法律依据。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陈群
    201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