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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和解的方式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未能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私了,案件已经在交警部门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解决纠纷。

     一、和解的利与弊。

    (一)和解的好处。和解是交通事故得以快速解决的重要途径,不论事故大小,都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即节约了时间,又避免了打官司的繁琐。参与事故的谈判,与车方达成和解,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是国松律师的日常功课。

    (二)和解的弊端。1、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不赔;2、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赔偿标准低;3、残疾赔偿金按户籍性质计算;4、一次性解决,和解后放弃后遗症索赔。

     二、和解的应用范围。

     和解通常适用于事故责任明确、无争议,不构成伤残等级,伤情没有后遗症,赔偿方案无争议,车方能够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的交通事故。

     例如:伤者没有骨折,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仅仅就是几个月的误工费、护理费、少量的后续治疗费,车方已经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具备了和解的基础和条件,只要车方愿意一次性付清后续赔款,双方就可以选择和解。

     三、和解的种类。

     和解有多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第三方机构通常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委员会。这些调解都是不收费的。

     

    第二节 和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和解的时机

       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的,事故当事人应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伤者应当在伤情稳定并且做了法医鉴定之后,和车方一并向第三方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二、如何和解?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解,无论采用什么谈判方法,无论谈判的过程多么曲折,最终都要落实到赔偿上面来。

    如果各方都有解决赔偿问题的诚意,事情就变得非常简单,一定要牢牢把握四个字:签字、给钱!无论钱多钱少,伤者一定要坚持签字的同时付清赔款这一底线,否则,伤者就要承担责任方赖账的风险,再回头打官司,没有证据材料官司也打不赢。

    案例回放:

    2009年12月的一天,一位交通事故的伤者拄着拐杖找到国松律师,要求帮助他打官司。伤者说,车方虽然支付了前期3万元医疗费,但是,法医鉴定做出来,后面的赔偿款有3、4万元,车方说要等保险公司赔下来才能给伤者,伤者不愿意,要打官司!

    国松律师帮他准备好证据材料,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后等待安排开庭时,突然有一天,这位伤者又拄着拐杖找到国松律师,说官司不打了,因为马上要过年了,伤者从车方那里拿到了3000元的过年费用,车方说后面的赔款等保险赔下来再给。国松律师尊重伤者的选择,伤者取走了证据材料原件交给了车方。

    谁知过完春节没几天,这位伤者再次找到国松律师,坚决要求打官司,并述说了后来的经过:车方把伤者的证据材料原件交给了保险公司,伤者给车方出具了收到全部赔偿款的收条,车方又给伤者打了个相同金额的欠条,实际上,车方未给伤者赔偿款。保险公司看到伤者的收条等证据材料原件后,按一定比例扣除了非医保用药,将赔偿款付给了车方。车方拿到赔款后,扣除了车方先前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和车方处理事故支付的费用后,将剩余的5000元扔给了伤者,一走了之。

    伤者气愤难平又找到国松律师。伤者手里只有一张车方的欠条,车方不是武汉本地人,要起诉车方,这个案子由原来的交通事故变成了欠款纠纷,案子的被告由车方及保险公司变成了车方个人,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官司不能在本地打,原告还要到外地法院去起诉被告,这个成本太高了!即使官司打赢了,钱要不要得回来,还是个未知数!这个对交通专业律师来说风险可以控制的案子,因为伤者被车方忽悠,最后变成了无头案,国松律师只得无奈的对伤者如实相告。看着伤者离去的背影,国松律师也非常心痛。

    国松律师温馨提示:在和解过程中,要防范车方和保险公司构筑的陷阱。

    三、和解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申请交警部门调解,需各方共同在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调解需各方自愿。有一方没有申请或者拒绝调解,则不能进入调解程序;

    3、形式上,各方必须递交调解申请书,和解要签定书面协议;

    4、伤者没有拿到赔款,不能将原件交给对方,不能打收条;

    5、交通事故双方和解,未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赔;

    6、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委员会等民间机构调解的,赔偿款应要求车方在签字时全额付清,否则存在车方反悔、耍无赖的风险;

    7、不认可、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拿着和解协议上法院打官司;

    8、调解书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部分和解

     

    一、和解的障碍。在和解的过程中,双方虽有意和解,但是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或者车方担心自己全额赔偿后,保险公司拒赔。基于上述顾虑,车方只愿意给予伤者适当的补偿或者部分赔偿,其余的要求伤者起诉保险公司。   

    二、求同存异,部分和解。针对这种情形,伤者方可以求同存异,就能够和车方达成一致的部分与车方达成和解。例如;伤者就解决方式、部分赔偿项目、部分解决方案与车方达成和解。这样伤者可以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赔偿,同时,减轻了打官司过程中来自车方的阻力。

    案例一:车方只买了交强险,经过谈判,车方就保险公司交强险不赔的部分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将该部分损失先行赔付给伤者,其余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伤者起诉保险公司。双方就此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案例二:车方担心保险公司很多项目不赔或者赔付不足,车方要求伤者方直接起诉。车方愿意承担保险公司不赔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诉讼费,甚至是律师费等间接损失。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提前和车方达成一致,便于案子快速解决。

        交通事故的赔偿往往涉及到保险公司,而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会参与,即使参与了,也不能做决定,因为保险公司有一套专门的内部审核程序,不是某一个人说了就能定下来的。针对这种情况,伤者与车方可以选择部分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赔偿问题,其余的部分通过打官司解决。

       三、国松律师温馨提示

       其一、要写下书面协议。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没有书面协议,即使车方说的再诚恳动听,事后车方一旦反悔,打起官司来,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二、协议必须明确。协议内容含糊不清,约定内容有缺失,有漏洞可钻,可以做不利于伤者的解释的,则无法达到订立书面协议的初衷

    其三、需要车方承担的额外的赔偿款最好能够及时支付。如果不能及时支付,应该提供担保。担保最好以现金的形式,将担保金押在交警部门、法院或者双方信任的第三方,等到有了明确的处理依据之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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