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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区别
     
      
    【引言】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是重大的交通事故,一部分肇事者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而把责任推向保险公司,自己逍遥法外,另一部分肇事者则心中忐忑不安,不知道自己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今天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就来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肯定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定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参考具体构成要素。
      一、法条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的目的为了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即该解释是对已经构成刑法犯罪程度的交通肇事所作出的解释规定。
    具体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规定上分析交通事故发生后,构成犯罪的,适用本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了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区别分析
     1、主体不同
       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区别在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都可构成交通肇事行为,但是只有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才会产生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对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
      《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分析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因此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重要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其他几种责任的情形,则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上,主要集中在事故认定和责任分析上,比较特殊也很复杂。但是,如果不以此为前提,则无法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与肇事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更无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三、交通律师温馨提示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可能忙于勘验事故现场、确定事故责任或扣车、扣分、吊销驾驶证,而忽略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导致了某些机动车驾驶员认为自己投保了“商业险”、“三者险”,让能保险公司一赔了之,逃避了法律责任的追究。这样只会使驾驶员们不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在驾驶过程中不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减速、鸣笛、避让等),开“霸王车”、“斗气车”,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利益。 笔者认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严格把关,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王 元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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