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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首先,提起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其次,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提请仲裁机构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将交通事故侵权所产生的何种争议提起仲裁机构裁决解决;最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并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的显著特点是程序简便、迅速,而一裁终局就是体现这种优势的所在。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订立仲裁协议,并提请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所发生的争议案件,该仲裁机构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做出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同一争议事项,不允许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允许当事人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仲裁协议有何要求

    1、仲裁协议的签订人应具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明确有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由书面文字表达出来的形式。

    3、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表示真实,要求对仲裁协议必须自愿达成,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4、仲裁协议应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5、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仲裁的程序

    1、申请仲裁

    2、仲裁准备,组成仲裁庭

    3、仲裁审理

    4、评议和做出仲裁裁决

    5、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争议解决机构,仲裁机构无权自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做出后,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