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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3-31 10:46    点击数:   【

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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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报废机动车拼装上路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伟大造成严重危害。早在2008年,我国机动车销售以及达到1000万辆,同时报废机动车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报废、拼装机动车本身已经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被再次改装后进入路面行驶,安全系数大大降低,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往往连承担事故责任人是谁都不清楚。今天,我们就来浅谈一下拼装、报废机动车相关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报废汽车、拼装车?
相信大多数对报废汽车、拼装车的概念并不清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另外,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拼装生产的汽车,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车架拼装生产的摩托车,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
二、机动车报废标准是什么?
1、关于汽车的报废标准
根据我国1997年7月15日起实施的《汽车报废标准》,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2、关于摩托车的报废标准
根据2002年10月1日期施行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 —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 —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3、关于农用运输车的报废标准
根据2001年3月13日起施行的《农用运输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三、《侵权责任法》是如何规定报废、拼装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责任承担问题?
报废、拼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往往不知道责任到底是谁来承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以侵权责任法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因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约定而改变,基本上没有免责事由。因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是违反行为,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是必要的,即有损害后果就有连带责任。这种严格的规定也是从民法角度限制和消灭转让拼装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行为的需要。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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