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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己方车辆的交强险可以赔偿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12 15:26    点击数:   【

关键词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交强险 追偿权

裁判要点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3日9时,张成好无证驾驶无牌隆鑫牌两轮摩托车沿S3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311线86KM+790M处,将路边行人周学勇撞到前方同方向周学勇停放在道路上的皖M×××××号小型轿车,后张成好及摩托车撞到皖M×××××号小型轿车上,造成二车损坏,张成好、周学勇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28日,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成好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学勇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M×××××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为周学军,该车在人寿财保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周学勇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7923.23元,先由人寿财保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张成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再超出部分,由人寿财保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张成好分担。

   法院观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定远县公安局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确认张成好对周学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除交强险外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周学勇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周学勇虽系皖M×××××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周学勇并不位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室内或车厢内,故其应视为本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由于张成好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皖M×××××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保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可由人寿财保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成好在交强险责任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按责承担,其中人寿财保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对交强险中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对张成好享有追偿权。

责任编辑: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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